按照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應當委任律師擔任。如果是委任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必須獲得審判長的許可。又依《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委任三親等以內的血親為訴訟代理人,必須獲得該案審判長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