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提問內容所說的情形,您的祖上當年越界建屋,如果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參照民法第796條規定,向賣方的後人洽購越界那部分的土地;萬一對方提起拆屋還地的訴訟,您可請求法院適用第796條之1規定,斟酌全盤情況免於拆除房屋。關於土地所有權爭議與訴訟,涉及具體案情,想要徹底解決,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比較穩妥。
40多年前與軍中同僚合買了一塊農地蓋房子,當時只憑賣方指出要賣的土地範圍,並未申請土地丈量和鑑界。現在,賣方的後人重新丈量土地,說房子佔用到他的土地。賣地的老地主和共同買地的幾位同僚都過逝了,賣方的後人說等我死後就會要求我的孩子把房子拆了,把地還給他。這明明就是他祖上賣給我的土地範圍,房子都住了40多年了,請問:我可以請求對方把他所謂房子佔用到他的土地的那部分土地分割給我嗎?還是我該如何保住我省吃儉用數十年才買得的土地和建造的房子?
法律上有規定事後發現土地買賣過戶不完整(少過戶了一部分劃定的土地範圍)時的處理方式嗎?在此狀況下,買方該如何爭取應有權益?
沒有要對抗地政事務所的地籍資料,老地主未將指界的範圍完整過戶給我(買方),是否可以控以詐欺並請求將當初指界的範圍未過戶給我的部分補過戶給我?
(證據:因爲是和軍中同僚數人同購,所以土地為數人持分。如果扣除對方繼承人要討回的部分,我實際分得的土地面積就少於土地所有權狀上登記的比例很多。)
請問:是否可以用’土地權狀上的持分比例與實際佔有土地面積比例’為證據,證明40多年前老地主確實沒有把指界的範圍完整過戶給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