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交通津貼是依照公里數、交通工具、高速公路、省道來評估。以往都是選擇高速公路,近幾年改成走省道,現在公司要求我提供e-tag,因為已經改走省道沒辦法提供公司證明,公司表示若提不出證明就要還給公司「溢給的交通津貼」,我知道這屬於福利,所以公司有權不給。 請問公司有權利要求員工還給公司多給的交通津貼嗎? 如果有權利,那能要求員工追朔2、3年的交通津貼,還給公司嗎? 如果公司有規定「交通津貼溢給的部分需要還給公司」,這點是合法的嗎? 感謝您們撥冗回答,十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