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先確認問題中「天候因素」是否指颱風等天災?
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特別規範可以因為天災、事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甚至在休息日工作,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
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請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如搶修、安全維護等),可以延長工作時間[1]。
但勞工出勤應該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區公告停班,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2]。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請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如搶修、安全維護等),可以延長工作時間[1]。
但勞工出勤應該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區公告停班,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2]。
工資部分
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加班工資的規定[3]。
勞動部有一個行政規則「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可以參考: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鼓勵雇主加給勞工工資[4],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5]。
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加班工資的規定[3]。
勞動部有一個行政規則「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可以參考: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鼓勵雇主加給勞工工資[4],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5]。
工作時間
時數不受「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及「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規定之限制[6]。
時數不受「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及「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規定之限制[6]。
參考資料:
法律百科文章:天然災害出勤工資給付相關規則
勞動部新聞稿: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然災害而停止工作時,當日工資仍應依休息日加班費規定計給。前往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