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問,事情的前因後果如下: 今日若在私人土地有公開的大型活動,現場有義交指揮疏導交通秩序。 主辦方公佈消息是不開放停車場,因此對地理環境不熟,當日被義交引導入停車場,加上沒要停車,只有車上乘客一人要下車參與活動,便在停車場隨意一處路邊停靠,讓乘客下車,現場義交走近先是大聲斥喝,起初以表示不清楚現場狀況和沒要停車,讓人下車立即開車,義交便開始言語攻擊,以為你耳背所以要大聲吆喝,車子開走後依舊不停罵,開啟雙方的口角衝突,義交便已你在靠背等言語,衍生後續言語的爭鋒相對,義交在以髒話辱罵,隨之我方也以相同髒話回覆,沒有完整前因的影片,只錄製到被罵髒話,過程一來一往。隔日我方至警察局提公然侮辱,對方也提公然侮辱,而對方若提妨礙公務也會成立? 想請問這樣過程之中,因對方言語辱罵挑釁在先,使我方情緒影響導致以對方辱罵的文字在回嘴回去,對我方提告可如何自辯,而我方需注意的法律問題?及如何解釋自己並非要引發衝突,而且以免法律刑事責任? 因收尋妨礙公務非告訴乃論,我方也不清楚法律相關事宜,不知道能否提供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