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繼承家中留下其中一間房子,該房屋以往是母親跟弟弟住,母親過世後,現僅有我弟弟在此房屋居住,而三四年前該房子開始出現漏水,且造成屋內油漆剝落、水由燈管處流出等問題產生,該問題為我弟獨自居住時開始發生,房屋因是我繼承,目前談好他要把房子歸還給我,但現在衍生房屋修繕問題,弟弟毫無反應,意思是要我自行修繕,但因為先前為他一個人居住,也因未能妥善處理漏水問題,造成後續須進行大規模修繕,請問我有權利可以要求我弟弟完成修繕或是分攤部分金額嗎?還是我僅能自己吃下來自行修繕?該房屋為頂層,沒有樓上鄰居問題。該房屋也從未跟弟弟有打任何契約,亦沒有收取房租。
如果將房子交給別人居住、使用,沒有收房租,這種可能發生在親人或好友間無償使用後返還的情形,法律上認為出借房子的貸與人和居住的借用人之間成立了「使用借貸關係」[1]。
至於提問人提到從未跟弟弟打任何契約,在使用借貸的情形,房子交給對方時,契約就成立了[2],即使沒有任何書面的租約,也不影響使用借貸契約的成立。
即使沒有書面契約,借用房屋的人仍要依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的程度好好保管房屋[3],並且要依照約定的方式或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4]。如果對方沒有好好保管房屋,導致房屋毀損的話,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害[5];例如借用人爬上廚房流理臺想要關窗戶,不小心把流理臺弄壞,就算是沒有好好保管房屋的人為破壞,可以要對方賠償[6]。但如果對方依照通常方式使用房屋,是在正常居住使用的狀態下壞掉的,對方就不用負責維修[7];例如借用的房子是屋齡較高的老舊木造平房,即使有注意維護,也可能會因為風吹雨打、自然毀損漏水,此時就不能要求對方賠償修繕費用[8]。
因此,房屋壞掉的修繕責任歸誰,會因為對方有沒有依照房屋性質、是不是用通常方式使用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如果對方沒有依照通常方式好好保管、使用房屋,就要依法賠償;反之,如果是正常居住使用,則是屋主自己要負責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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