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街頭畫明星、玩具、電視上的英雄有違反肖像權、著作權的疑慮嗎?

匿名(一般會員)
2023-02-01 21:01

我想當街頭藝人 在街頭畫明星或是玩具、電視上的英雄讓路人隨意丟錢 想請問這樣有違反肖像權、著作權的疑慮嗎??


  •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在街頭畫明星沒有得到本人同意,可能侵害肖像權

肖像是用繪畫、雕塑、攝影等方法所製作的人物像,在民法上,目前被法院實務歸類到人格權的範圍而受到保護[1]。每個人對自己的肖像有肖像權,至於虛擬的動漫玩具人物就沒有肖像權。

街頭藝人在街頭畫明星等他人的肖像供路人打賞,是一種商業利用的方式,在沒有得到本人同意前,可能會被認為是侵害肖像權的行為[2]
被侵害肖像權的人可以向侵害者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慰撫金)的損害賠償[3]。尤其是擅自畫明星的肖像做商業利用,會因為具有代言費等商業利益,所以可較明確地計算出財產損害。在無法完全避免法律爭議的情形下,不建議在未取得本人同意前,畫明星等他人的肖像。

在街頭畫玩具、電視上的英雄供人打賞,應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至於無法主張肖像權的虛擬玩具、電視上的英雄(例如神奇寶貝、漫威等),通常會被認為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4]

在街頭畫玩具、電視上的英雄人物,可能會被認為是「重製」他人的著作[5],即使在畫作中有加上自己的創意,也可能屬於著作權法的「改作」行為[6]。無論重製權或改作權都是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7],而且街頭藝人在公開場合繪畫,並非私下繪畫供自己或家人欣賞、未外流;此外又是供路人打賞的營利行為,綜合這些情形,較難認為是合理使用[8]。因此,建議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延伸閱讀:
江皇樺(2022),《什麼是肖像?什麼是肖像權?被拍下照片並放到網路上,可以請求賠償嗎?》。
法律百科(2022),《小聊一下#12︱別人的相片是框金又包銀?肖像權問題有多難?》。
王琮儀(2021),《我可以畫歐巴馬等公眾人物的像,放在我的教學簡報內,然後販售簡報嗎?》。
智慧財產局(2021),《可以繪製知名動漫的Q版圖樣並製作line貼圖銷售嗎?》。
智慧財產局(2020),《在車輛彩繪動漫圖案,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註腳

  1.   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判決:「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即將他人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從而,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即從事上開行為,自屬侵害他人之肖像權。」
  3.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4.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四、美術著作。」
    關於原創性和創作性的說明,建議參閱:曾允君(2022),《如何取得著作權(四)──必須具有原創性》。
  5.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6.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7.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8.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2項:「
    I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II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per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