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因為求學需出國,臨時將寵物狗委託給朋友暫時代替飼養, 回國前,也跟對方以訊息確認歸還狗狗,對方在訊息內也表示同意。 但回國之後,對方卻開始避不見面、傳訊電話皆不回應。 1.如果我想藉由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返還狗狗,卻不知道對方的收件地址,請問該怎麼辦? 2.若對方頻頻搬家,我寄出後卻收到查無此人而被退回,請問該怎麼辦? 謝謝
公示送達,是指用公告的方式送達文書,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將要給對方存證信函、律師函等文書的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在法院網站[1](例如司法院的「公示送達公告」網頁,或各法院自己的公示送達專區)。公告後的20日直接發生送達的效力,不管對方有沒有看到[2]。
如果當事人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不知道對方的居所,可以用公示送達的方式通知對方[3]。但公示送達還必須符合對方處所不明等情形,才可以向法院聲請[4]。所謂處所不明,例如有法院認為,寄存證信函到對方的戶籍地址,卻被郵局以「查無此人[5]」、「遷移不明[6]」等原因退件,可以作為對方確實住所不明的事證之一;相反的,如果對方明明住在這個地址,但拒收,或是因為招領逾期而退件(沒有人去領信並不能代表對方不住在那),就不會被認為是處所不明,聲請公示送達法院也不會准許[7]。
因此,寄送到對方居住的住址、戶籍地址等數個地址,卻因為對方搬走而遭郵局已「查無此人」退件,可能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的原因。
關於公示送達的意義,可以進一步參閱法律百科文章:匿名(2022),《什麼是送達?不去領件也會發生送達的效力嗎?法院文書會透過誰送達?》。
然而,要主張對方應送達的處所不明,希望透過法院公示送達,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用相當的方法探查,還是不知道要送到哪裡[8],法院才會依照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判斷是否准許。
因此,當事人必須先自己想辦法查明,並提出自己有查卻查不到、文書寄送不到的證據,例如雙方有簽合約,有先依照對方在合約留下的聯絡地址寄存證信函,卻因查無此人被退件,或進一步向法院聲請調閱對方的戶籍地址,再次寄送到跟聯絡地址不同的戶籍地址,依然被退件,甚至請法院請員警去實地查訪等等[9]。
回到提問人的問題,既然雙方本來認識是朋友,當初將委託照顧寵物也是你情我願,那寵物在哪裡被照顧、去哪裡接送等等,也就是對方可能住在那裡的資訊,恐怕也只有當事人最清楚了。所以還是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據,或如果這個證據是自己不好拿到的,才可能請法官幫你調查,但還是必須清楚說明要調查什麼證據、必須調查這些證據的原因等等。
至於提問人提出想寄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返還狗狗這部分,究竟存證信函的功能是什麼、有沒有辦法達到自己想要的目的,或許可以先思考。存證信函是要向對方表達一定的意思,透過郵局存證一份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作為寄送以及內容證明之用[10],它多半是為了日後訴訟時作為證據,或是為了符合時效的規定等等。所以它的功能就是通知對方自己的想法,而沒有任何強制力,對方如果不予回應,法律上還是要再進一步透過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雙方的紛爭。
延伸閱讀: 張學昌(2023),《什麼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進行主義」?認識打官司的重要規則》。 黃于玉(2022),《存證信函的功能是什麼?》。 黃于玉(2022),《存證信函可以怎麼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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