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A無償贈與其應有部份於他人 D (D 是親人外甥女, 其實為逃稅出賣其應有部分, A有兒子不送兒子很怪!送給我更好?!),其效力如何? 其他共有人是否可向法院或地政課訴請要求塗銷土地登記? 是否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PS1: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今A是否違反約定,讓與其應有部份於他人? 是否屬效力未定,須經其他共有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PS2土地法第 34-1 條 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