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經校方媒介接受學術研究邀請受訪並在簽訂合同後被攝錄訪問過程,惟在未經同意下被公播,製作人與校方是否有刑責抑或民事責任?因此好奇而來訊問台灣的情況: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bJrj98-Gw 在香港,最近一則未成年人權益遭中學校方、教職員與校友一併侵害的「公映事件」正鬧得沸沸揚揚。事前,此片涉事的學生受邀作社會學或教育方面的研究而應邀受訪並攝下上述影片的片段,亦有跟研究方及校方訂下書面合約訂明播放空間與對像,事後校方與攝製團體反口並作電影公映使有關學生的未成年人權益被踐踏之餘,更遭受道德勸說要求轉為同意。 有本地研究所同學告訴我,此事在台同樣情況發生或涉違法: 然而我又找不到兒少法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不相關)的直接條文,請問如是者在台發生,校方或攝製方是否已經有人觸犯刑法,是否可以在地檢署按鈴——至少自訴乃論呢? 抑或屬於民事侵權(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