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精神賠償(又稱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時,常會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來請求加害人賠償,而民法第195條第1項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等權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1]。所以依照民法規定,必須是法條明文寫出來的這些人格權受到侵害,才能請求精神賠償,如果是被詐騙受到財產上的損失,不是這條規定的範圍,所以不能向加害者請求精神賠償[2],只能索賠被騙了多少錢的部分,也就是請求財產損失的賠償。
關於精神賠償的說明,可以進一步閱讀: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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