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11年10月27日因中古機車買賣的消費糾紛於嘉義市政府達成消息申訴案件之和解,我在一個月內把機車報廢;對方就給予我和解金6600,但沒想到111年11月18日向對方索取和解金。反而被毆打成傷導致大便失禁,我向對方提起惡意傷害、誣告還有誹謗。但因為我患有中度憂鬱症,對方在偵察庭堅持沒有這件事。而我提出的證據有嘉義市市政府的和解書、醫院的驗傷單、機車的報廢單,這樣惡意傷害還有其他告訴會成立的機率有多少?因為警察局的資料並未送完全;所以還要開第二次偵察庭來決定是否起訴。我想說自己是否應該提出精神鑑定報告;來證明自己精神正常。
資訊不足,不確定你說的誣告罪是指對方告了什麼,這裡不做評價,如果想了解相關資訊的話,可以看看這個:認識誣告罪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關於誹謗罪的資訊也不夠多,暫不分析。
在能證明自己精神正常且持有驗傷單的情況下,傷害罪成立的機率很高。
至於是否提出精神鑑定報告證明自己,我的建議是:提出吧。多一條有利的證據就多一分勝訴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