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C叫B偷錄B和A之間私下的對話,因A和B對話中有罵C敗類之類的話,在B將錄音檔給C後,C隨即向A提告,請問這樣A、B、C三人各自是否有涉及不法之情事?
上面這位網友對法律的理解似乎與個人學習到的不太一樣,不曉得有沒有相關的實務見解或學術文獻可分享參考呢?
依個人粗淺的知識,臺灣並未採用英美法的毒樹果實理論,且毒樹果實理論處理的也不是私人取證的狀況。詳細可閱讀李侑宸律師的文章:《臺灣真的有毒樹果實理論嗎?(上)毒樹果實理論在處理什麼問題?、(下)簡介實質保護法理》。
另外,一個行為是否成罪,需要綜合許多客觀事實來判斷,很多時候我們無法單靠特定的語詞或字句就論斷一定會/一定不會犯罪。以提問人的描述來說,其實資訊並不充分,直接做此論斷有誤導提問人的疑慮,可能不是很負責任。
更別說起心動念想錄音的是C,實際動手錄音的是B,不曉得A要如何犯無故竊錄罪?
根據刑法第315條1項二款,無故竊錄罪(妨害秘密),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無法律上正當理由),而私下紀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即可能觸犯法條。
且因「毒樹果實理論,不法得來證據是不能被採用的。
再者,誹謗罪內容應為「事實情況」(無論真假且影響風評),公然侮辱罪則需處於公開場合。
單純罵人「敗類」無法構成誹謗罪;兩人私密通話的情況下,也不符合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中的「處於公開場合」。
故C無罪,而A、B可能觸犯「無故竊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