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涉及公然侮辱、妨害秘密、誹謗罪、名譽受損等?


請問C叫B偷錄B和A之間私下的對話,因A和B對話中有罵C敗類之類的話,在B將錄音檔給C後,C隨即向A提告,請問這樣A、B、C三人各自是否有涉及不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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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位網友對法律的理解似乎與個人學習到的不太一樣,不曉得有沒有相關的實務見解或學術文獻可分享參考呢?

依個人粗淺的知識,臺灣並未採用英美法的毒樹果實理論,且毒樹果實理論處理的也不是私人取證的狀況。詳細可閱讀李侑宸律師的文章:《臺灣真的有毒樹果實理論嗎?(上)毒樹果實理論在處理什麼問題?(下)簡介實質保護法理》。

另外,一個行為是否成罪,需要綜合許多客觀事實來判斷,很多時候我們無法單靠特定的語詞或字句就論斷一定會/一定不會犯罪。以提問人的描述來說,其實資訊並不充分,直接做此論斷有誤導提問人的疑慮,可能不是很負責任。

更別說起心動念想錄音的是C,實際動手錄音的是B,不曉得A要如何犯無故竊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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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3-02-25 17:49:14
謝謝網友的指正,打字太急了沒注意到人稱錯誤,應該是:A無罪,而B、C可能觸犯「無故竊錄罪」。
其實回答前有諮詢過老師,但討論的很倉促,部分只能應用上課提到的概念,不是很專業。
以及謝謝提供相關文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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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兩位回覆!
補充這是實際案件,也有判決書,但因為怕觸犯個資所以就不提供案號,最終C是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向A提告,且A已被判罰。
只是不太敢相信,私底下聊天被偷錄音,因而被告還會被判罰,至於A有無提告就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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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判決書內容如下: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次按名譽係體現人性尊嚴及價值之重要人格法益,為受民、刑事法律保護之權利,…。再按侵權行為法上所稱侵害他人之「名譽」,係指對他人就其品行、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05號判決意旨)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2-24 18:27

根據刑法第315條1項二款,無故竊錄罪(妨害秘密),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無法律上正當理由),而私下紀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即可能觸犯法條。

且因「毒樹果實理論,不法得來證據是不能被採用的。

再者,誹謗罪內容應為「事實情況」(無論真假且影響風評),公然侮辱罪則需處於公開場合。

單純罵人「敗類」無法構成誹謗罪;兩人私密通話的情況下,也不符合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中的「處於公開場合」。

故C無罪,而A、B可能觸犯「無故竊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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