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會人員中有特強調為捍衛自身權益而要求錄音,造成其他人感受不佳。
雖然是私下(非公開)的會談,由於錄音者強調為捍衛自身權益,而且是事先明白提出要求,既非「無故」,又非「竊錄」,並不構成刑法第315-1條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退一步來說,即使使用錄音筆私下竊錄,因爲是出於保護自己權益之目的,他仍然可以主張具有正當理由而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