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於2月底向公司提出4/10離職申請,同時申請於3/20開始特休14天(加上原有的月休,等同於3/20一路休息到離職日4/10),因目前公司人力極度缺乏,故公司以影響公司營運為由拒決了我的特休申請,並派員和我協商,並強調,在我4/10離職後,會將未休完的特休折算現金(依薪水底薪計算)給我,但我個人是因家庭因素(照顧家人及職涯規劃)無法亦不願配合公司的協商,然,公司目前告知,若我執意申請特休從而造成公司營運損失,公司會考慮付諸法律行動,我有些擔心,所以想請有相關法律知識的人給予我建議,謝謝。 附註: ①公司在勞動契約上並未有任何關於特休申請的相關協議,比如:較長的特休日期需提前xx日申請。 ②敝人已有基於員工義務提前30天申請離職。
提問人您好: 關於您所提的問題,以下僅就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進行討論,不擔保個案中的效果。同時因為事涉實際勞資糾紛,且依您的情形來看有時間壓力,建議可參考以下文章,循適當管道解決: 侯嘉偉(2022),《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侯嘉偉(2022),《所有的勞資爭議都可以上法院嗎?打官司以外,3種常見的勞資爭議處理制度》。
延伸閱讀: 黃蓮瑛、黃彥倫(2022),《特別休假未休完可以請領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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