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上班,3/10因身體不適請假,當天傍晚接到主管電話說我不適任,就做到今天,整超傻眼,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利,謝謝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明定有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1],據您所述的情形,雇主以不適任為由解僱勞工,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為由而終止勞動契約。
然而依照法院實務見解,雇主以該條款終止勞動契約,除不適任的情形,必須是勞工主、客觀上都不適任以外,還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的要件[2],也就是說,雇主不得隨意以小事或部分工作事項及成果未達標準,就任意以這條款事由解僱勞工,而需要優先使用其餘較解僱輕微的手段,例如:調職、調整工作事項,在使用較輕微的調整手段後,勞工仍無法勝任工作時,才可以主張要依這款勞工不能勝任的事由解僱勞工。
若您認雇主解僱您的事由並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規定,也沒有先提出調職或調整工作項目等,把解僱當作最後手段,且您希望回去上班,則可以到您工作地(法律上稱為「勞務提供地」)的地方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3],若調解不成,得向管轄法院(主要為公司所在地、勞務提供地或您的住居所[4])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以求後續救濟。
此外,即使沒有先聲請調解,您亦可直接向管轄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而訴訟程序在法院中也會先經調解[5]。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3),《什麼時候可以解僱?應提前多久通知?》。
侯嘉偉(2022),《所有的勞資爭議都可以上法院嗎?打官司以外,3種常見的勞資爭議處理制度》。
戴雯琪(2022),《勞工訴訟中,應告分公司還是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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