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您提問的新聞:「護理人員搞混…精障兒住院遭火化 罹癌母2年後才知」,是發生在韓國的新聞。法律百科網站團隊目前並沒有人特別研究韓國法律,可能沒辦法精確答覆,不好意思。
如果這椿案件發生在臺灣,由於該病患應該是「在醫院自然往生後,才被醫院誤認他人並火化」。
在這個情況下,母親的民事請求權基礎除了民法第184條[1],也有機會主張民法第195條[2]的精神慰撫金。在刑事上,如果看護擅自將病患遺體火化,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47條的毀壞屍體罪[3]。
在這個情況下,母親的民事請求權基礎除了民法第184條[1],也有機會主張民法第195條[2]的精神慰撫金。在刑事上,如果看護擅自將病患遺體火化,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47條的毀壞屍體罪[3]。
本回答僅供參考,若有涉及個案,建議仍向專業律師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