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條第一項全文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問題如下: 第一款,向學校申訴,向中央機關(還是中央二級機關?)再申訴。 第二款,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機關?)申訴,向中央機關(還是中央二級機關?)再申訴。第二款但書所指的中央一級學校,又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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