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44條第一項申訴及再申訴機關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3-24 09:52

第 44 條第一項全文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問題如下:
第一款,向學校申訴,向中央機關(還是中央二級機關?)再申訴。
第二款,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機關?)申訴,向中央機關(還是中央二級機關?)再申訴。第二款但書所指的中央一級學校,又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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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者您好:

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指學校及教育部共二個審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指各縣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育部共兩個審級。
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指隸屬國教署管轄學校,向教育部提起申訴只有一個審級,視為再申訴,無類似復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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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3-04-19 07:34:45
了解,謝謝您。

另外補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簡稱國教署、國民學前教育署)」,為中華民國教育部的所屬機關,負責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階段教育業務。(來源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