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謝謝各位前輩們進來看我的問題並解答我的問題 歡迎討論!! {非法律諮詢} 題目: A因重大侮辱被繼承人甲,甲表示A喪失繼承權;甲死前自書遺囑未宥恕A並未指定應繼分給A;爾後甲死亡,A之代位繼承人須以何理由向其他繼承人請求A之特留分? 目前我的觀點 1.A因喪失繼承權,故特留分之權利亦喪失,被代位繼承人亦無應繼分(特留分)得繼承 2.A之代位繼承人係以固有繼承權繼承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僅承襲A之應繼分,故代位繼承人得主張該自書遺囑侵害A之特留分,牴觸民法第1223條規定 3.有看到一個說法是,自書遺囑剝奪A之{繼承權},牴觸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但我想的是A已經喪失繼承權,何來剝奪繼承權說? 另外承上題+插曲 若甲之自書遺囑其中有配偶之指定應繼分,惟甲與配偶同時死亡,該自書遺囑之效力為何? 看有一說是指 民法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故於在遺囑部分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甲死亡(或同時死亡)的情況下,有學者主張應類推適用第1201條情況,甲之自書遺囑不生效力 請問還有另有他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