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運動品牌為例,若是需要拍攝跑衣跑褲的廣告,需要模特兒穿著跑鞋,但跑鞋上有清楚的LOGO,之後使用照片或影片製作營利廣告,是否會有商標權的問題? 或是,若將跑鞋商標以修圖軟體修掉,是否也會有商標權的問題?
提問人提到想廣告的特定跑衣跑褲可能是衣服這分類的商品,如果跑鞋的logo也同樣在衣服這類有註冊商標[1],或在類似的商品上註冊,此時如果使用對方的商標,例如在商品廣告中使用他人註冊的logo[2],而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例如以為跑衣跑褲也是跑鞋logo廠商所生產,或由有其他贊助、授權的關係,就會侵害對方的商標權[3],必須得到對方的同意才能使用。
但如果是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4],是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信方法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著重對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而不是在使用對方的商標[5],就可以主張沒有侵害他人的商標權。例如只是將logo作為背景,並不是作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也不會讓消費者誤以為跑衣跑褲是由logo的廠商製造、授權或贊助的,此時即使出現在廣告中,仍有空間主張是「合理使用」而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
具體個案仍由法院綜合考量畫面的配置、字體大小、顏色和設計是不是特別顯著而讓消費者誤認商品的來源,以及有沒有攀附對方商譽的意圖等[6],並依據各種主、客觀證據資料來判斷。
以上關於商標權的合理使用,以及個案是否另外涉及著作權的問題,可以進一步參閱:陳麗雯(2023),《廣告中包括他牌產品,會不會侵害他牌的商標權或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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