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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性別平等
徵家教的時候,通常家長會限定女生
周庭瑄
(一般會員)
‧
2018-12-26 07:58
徵家教的時候,通常家長會限定女生,請問這是屬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還是已經違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了?理由又是如何?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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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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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2019-03-28 09:17
先說明「民法契約自由」原則,是指在不超過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1]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
的範圍內,讓當事人自由約定契約內容。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3]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4]
有強制規定,雇主招募時不能因為求職者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例外情形:如果雇主希望限定招募男性或女性,必須是「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
[5]
」。舉例來說:SPA舒壓按摩師、女性專用品商店。
徵家教明定限女性,是否違反前面提到的法令?因兩部法令是規範有僱傭關係的情形。必須先看家長和家教老師間是否有「僱傭關係」。
如果家長特別重視老師的個人特質、能力,對老師是否來上課、在什麼時間上課、上課內容,家長權限大而老師權限小,就會成立僱傭關係。此時,徵家教限定女性就會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
註腳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同註3。性平平等工作法第7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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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
就業服務法
,
民法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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