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公司工作時間是早上八點到下午四點。中午也沒休息 公司也覺得做8小時沒超過基本工時 這樣那個30分鐘是不是被公司a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