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看護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付錢的雇主應該有權利決定怎麼休假吧? 身邊有朋友是完全不給假的,我已經讓她每個月休1天了,她還嫌不夠,這合理嗎???
提問人您好,以下簡介聘請外籍看護時需留意的給假規定,更詳細的內容可參考黃姿華(2022),《家庭看護工可以向老闆要求每週日放假嗎?》。
雇主與外籍看護簽訂的勞動契約,都需經過看護的母國政府驗證。以菲律賓、印尼、越南為例,這些國家的政府都要求雇主至少每7天須給1天例假。若真的有需要請看護在這天繼續工作,則須發給1天的加班費。
除了前述的「7休1」以外,通常各國政府也會要求契約須載明看護有請病假和特休的權利。以越南為例,若每年的病假未超過30天,則雇主應該給予一半薪資;工作滿6個月開始就可以有3天特休,隨著年資越久,特休假天數也會增加,特休期間須正常給付薪資。
由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沒有排除外籍看護的適用,因此女性看護若因生理痛無法工作,每個月也有1天的生理假,雇主應給予一半薪資[1]。
若拒絕給生理假,或扣除全部薪資,雇主將面臨新臺幣20,000元~300,000元的罰鍰,姓名也會被主管機關公布[2]。
雖然家庭看護工的確沒有勞基法的適用,但並不表示雇主可以任意決定如何給假。若不給假或給太少假,即使不違反勞基法,也會因為違反契約或其他法律而受罰。
延伸閱讀
黃姿華(2022),《家庭看護工可以向老闆要求每週日放假嗎?》。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