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醫師或律師,是勞工嗎?適不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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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只要是勞動基準法第3條[1]的事業,所僱用的人員都是勞工。但有些產業由於「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較為特殊,只要經勞動部指定,就可以不必使受僱人適用勞動基準法[2],此時就不能被稱為是勞工。

保險業務員
大法官曾於釋字第740號[3]解釋表示過見解,雖然沒有給出統一的結論,但是仍提供了一個具體的標準,認為應該視保險業務員「可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的方式」,以及「是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為判斷。若是工作時間彈性、無底薪、無業績要求,則因為業務員和保險公司的「從屬性」較低(指揮監督的關係薄弱),就不能認為是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的勞動契約。
醫師
(舊)勞委會以前曾經作出函釋[4],指出醫師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然而實務上法院已有一些判決認為醫師具勞工身分[5],且而在醫師團體的呼籲下,勞動部目前已發出「預告訂定法規命令」的公告[6],表示將在2019年9月1日使「非公職的住院醫師」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
律師
(舊)勞委會也曾以上述相同的函釋,認為受雇律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在2013年10月14號,勞委會即以法規命令[7]指定受雇律師適用勞動基準法。

綜上所述,保險業務員是否有勞工身分要依個案從屬性判斷;實務上對醫師的勞工身分已有許多肯定判決,且2019年9月1日「非公職的住院醫師」生效後即明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律師是否具勞工身分的判斷目前欠缺判決見解,不過受僱律師的判斷可以參考一般案件判斷標準。

延伸閱讀:保險業務員、醫師或律師,是勞工嗎?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3條:「
    I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II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III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2.   同註1,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
  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參照。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 (1998/12/31)參照。
  5.   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勞上字1號民事判決
  6.   行政院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070131502號公告(2018/11/28)參照。
  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一字第 1020132124 號公告(2013/10/14)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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