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到底怎麼算?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4-11 16:27

家裡有變故所以年初至今已經請過10天事假
現在還需要繼續照顧家人
老闆卻拒絕我請7天家庭照顧假,這樣對嗎?

聽說家庭照顧假不扣全勤
老闆是不想發全勤獎金所以故意刁難吧?
這已經違法可以檢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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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


依勞工請假規則,勞工有事必須親自處理時可以請事假,每年以14天為限[1]。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屬生重病或有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確實可以請家庭照顧假[2],且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可以扣全勤、影響考績,或做出其他不利的處分[3],違者處2萬元~30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4]


但法條同時也規定,家庭照顧假每年以7天為限,且「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至於7天家庭照顧假和14天事假,該如何合併計算,法規並沒有詳細說明。筆者曾去信勞動部詢問,勞動部回覆表示「全年事假(含家庭照顧假)合計為14日」,也就是全年的事假與家庭照顧假合計上限為14天[5]


依提問人所述,本年度已請過10天事假,因此可以再向雇主提出請4天家庭照顧假。若還需要請更多天數,則超過14天的部分可以用特休抵充[6]


關於家庭照顧假的其他細節,可參考楊舒婷(2023),《男性也可以因為哺乳請假嗎?哪些是只有女性才可以請的假?》,標題「三、為照顧家庭成員的『家庭照顧假』,也不限性別」的說明。


 

家庭照顧假、事假的計算||資料來源:勞動部民意信箱截圖
家庭照顧假、事假的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民意信箱截圖

註腳

  1.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2.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I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II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3.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I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II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
    I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II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5.   筆者亦曾電詢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府勞動局持相同見解。
  6.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1985/5/13):「勞工請假規則所定請假條件為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本規則者,可從其規定。至勞工全年請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分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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