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單純事實行為之救濟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4-11 22:18

傳統行政爭訟理論主張無處分即無法律爭訟救濟,且救濟客體應為行政處分。事實行為不生法律效果亦非行政處分,不得為行政爭訟之對象。那單純事實行為即無任何管道可行救濟嗎?另外也想請問單純事實行為若產生對人民之不利損害,可否適用國賠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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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04-12 19:34

提問所述,舉例説明如下:

假設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所架設的路燈,其位置恰巧在張三住宅門前,阻礙出入。如果張三發函促請搬移未獲同意,由於架設路燈是「事實行為」,張三便可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給付訴訟(意即搬移)尋求救濟。

國家賠償法所稱「行使公權力」包括公法上事實行為在內,是歷年來的實務見解,此有法務部民國80年3月11日法80律字第03709號函、83年7月18日法83律字第15163號函、92年5月26日法律字第0920020958號書函、97年8月7日法律決字第0970027507號函可供參考。(可於Google鍵入「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查詢)人民如因而受有損害且符合要件者,可適用國賠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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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雅立(認證法律人) 2023-04-13 10:50:47
補充一下法務部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107年版)的網址:https://www.moj.gov.tw/2204/2528/2529/2543/12710/

的確法務部的函提到國賠法的「行使公權力」,可以解釋為包括公法上事實行為(如行政指導、提供資訊等)。

不果也請讀者大家留意,國賠法的公務員責任要成立,除了行使公權力以外,還需要符合其他要件喔,例如不法行為與人民的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詳細請見網站這篇文章: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第一種:公務員不法的侵害: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overnment-fundamental-rights/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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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04-13 16:02:52
原作答內容末尾所指符合「要件」,未有進一步的説明。感謝雅立提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