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等到解封可以報復性出遊 沒想到業者卻要求登記我的身分資料 我只住一個晚上就走了 也表明可以先付錢他們不用怕賴帳 為什麼還堅持要登記身分? 業者就是提供房間和打掃服務,頂多附個早餐 這些都跟我到底是誰沒有關聯吧?
提問人您好:
身分證上的資訊的確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保障的個資[1],非公務機關如果想登記和影印身分證(即蒐集、處理個資[2]),必須符合個資法第19條規定的8種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有明文規定、原本就已合法公開、學術研究上有必要且經去識別化[3]等。
在「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4]」、「旅館業管理規則[5]」、「民宿管理辦法[6]」中,都有規定業者必須登記住宿旅客的資料,並保存6個月,屬於前述「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因此是可以合法請求旅客出示身分證的。
但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交易及旅客住宿的安全,因此業者登記身分後也不能隨意做無關立法目的的利用[7](例如發送生日優惠等行銷宣傳),違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50萬元罰鍰[8]。 延伸閱讀
黃蓮瑛、黃彥倫(2022),《住宿業者可以要求登記、影印我的身分證資料嗎?》。
韓瑋倫(2022),《哪些資料是個人資料?判斷標準是什麼?》。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