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12號協同意見書,關於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審查標準, 第一點所提到之「憲法法官法」,為什麼要這樣形容?或這算是一種特殊名詞?
協同意見書內容一之1所用「憲法法官法」一詞,可以理解為係指綜合司法院歷來憲法解釋關於審查授權明確性原則所形成的一套規範而言,請注意在意見書裏有「此一憲法上法官法仍處於發展中」的文句,便能明瞭此項審查標準仍在累積發展中,並非已經有此法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