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違章建築本身並無法作為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對象,因此即使B和平、公然、繼續占有20年而符合時效取得要件[1],仍然無法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故B不是該屋的所有權人,仍然歸A所有。
因此,B將A的房屋出賣給C,構成無權處分,A可以依照民法第118條[2]拒絕承認,而使B移轉房子的物權行為失去效力。至於可不可以使用民法第767條[3]作為法律基礎而主張?法院實務似乎是偏向否定[4]。
然而違章建築仍屬於民法第66條第1項土地上「定著物」,屬於不動產,可由出資興建的人,原始取得所有權。法院也認為[5]仍然有事實上處分權,屬於值得保護的「權利」,可以用民法184條來排除侵害。
延伸閱讀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違章建築的占有人,可不可以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