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原本有約定某個時間賣家要出貨,卻因為賣家自己該負責的原因沒有如期出貨,賣家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給付遲延」[1],此時買家不一定可以「立刻」取消交易(解約),要看具體個案中,契約的性質是否與特定日期有關。
所謂跟特定日期有關,例如買的是慶生的生日蛋糕,超過生日就沒有意義了,這就是跟特定日期有關,有這類的情形在賣家遲延時就可以立刻主張解約[2];但如果這次的買賣跟特定日期無關,買家就要先催告,要求賣家在一定期間內趕快出貨,賣家還是遲遲不履約的話,買家才可以解約[3]。
如果不選擇解約,買家也可以選擇下列的其中一種方式:
1.要求賣家繼續依約出貨,或是 2.證明賣家出貨已經沒有意義,拒絕清償並請求不履約的損害賠償[4]。
另外,如果賣家遲延有造成買家的損害,買家也可以請求賠償損害[5],不過具體上較難證明到底造成買家哪些財產上的損害。
關於賣家遲延的責任,可以進一步參考:洪瑄憶(2023),《店家無法將約定好的商品如期交貨,我該怎麼辦?──什麼是給付遲延?》。
至於賣家「以前」有賣過假貨的可能或紀錄,跟本次的買賣無關,要用這個想法主張要取消本次交易,在法律上是沒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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