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64號理由書末段後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就作成公告禁止設攤或許可設攤處分之構成要件,尚未達於類型化之明確程度﹒.﹒.﹒.」,其中「類型化之明確程度」是什麼意思? 是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嗎?那為什麼要說「類型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