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問您,父母是在我高中時就離婚,四個小孩的監護權都屬於媽媽的,後來媽媽也再婚了 在查詢資料後 才知道原來有免除扶養義務這個名詞 但我們去法院時 並非請求免除扶養 而是請繼父收養我們 透過收養關係 來終止對生父的扶養義務 因此我們其中三個子女已經被繼父收養了~但姐姐因為太心軟 覺得父親還是要有個人靠比較好 所以就放棄被繼父收養,現在問題出現了 姐姐已經結婚 並長年住在國外 她還一度接爸爸過去住 但他不好好珍惜 一樣酗酒 所以又回台灣了 父親之後在工作期間又酗酒住院了 有後續照顧的問題 但社工知道無權叫我們三個被收養的子女為父親負責任 而我們擔心社工或社會局會強迫姐姐照顧爸爸並負責醫藥費﹒.﹒ 因此想請問律師您,以下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必須一定要取得生父的同意書並公證?我們之前的收養程序是有取得生父的同意書並公證,他當時並沒出庭,但我們也成功被收養了,但現在我們擔心他不簽同意書了,能否在無生父同意書之下,依然遞交聲請狀請求收養呢? 姐姐是否還有很高的機率成功被繼父收養 來免除對生父的扶養義務呢?我們擔心法官會認為生父已經沒有其他子女可扶養他而駁回姊姊跟繼父的收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