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高法院及判例歷來之見解,法院排除或採認證據未述明理由時,可認為係裁判違背法令。 似有學者認為訴願係準司法程序,而訴願決定對於採認及不採認證據均未述明理由顯其心證,亦無從得知訴願決定有參酌提出之證據與否時,能否得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十款提起再審?
提問所指採認或不採認證據未述明理由顯其心證的情形,都是判決理由不完備的問題,與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相當,最高法院及判例歷來見解,因而認為違背法令。這種情形與訴願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或第10款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