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不服訴願決定得在收受訴願決定後三十日內提起再審,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在三十日內提起再審申請的話,二個月的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會停止計算或可以回復原狀嗎?
訴願法第97條是對於已經確定的訴願決定申請再審的規定。既然原決定已經確定,便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了,也就不發生所謂「二個月」要不要停止計算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