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是否構成竊盜或侵占罪的要件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5-07 14:00

A同事偷吃B同事私人所購買的高價位食物以及飲料!
(不是公司別人請的,而是私人購買的晚餐食物)
A同事還一次打包好幾份帶走,直接帶回家享用!

過程中A同事雖然有詢問這是誰買的? 或誰請的?
但是A同事詢問當時在場的其他同事都說不知道是誰的!
不過最後A同事仍經不起美味的食物,在未得知是誰購買的情況下,
仍直接把數份食物跟飲料下班帶走~

導致於後面回來公司的B同事的損失!
請問這是否已經足夠構成侵占的客觀、主觀定義?或者是以竊盜罪定論?

事後A同事有坦承是他所為,但B同事與其他多位同事受不了A同事多次此行徑;
(因為公司偶爾會有人請食物跟飲料)
(但A同事每次都認為別人不要吃而私自拿取他人的份量帶走)

因此B同事藉由這次的損失決定對A同事提告!!
請問這是否成立侵占或竊盜等其一之罪? (多位同事都出面當證人舉證。)
事後公司主管介入協調,A同事迫於公司壓力、可能涉及的法律壓力之下,
該A同事說:會賠償B同事所損失的食物金額。(該物已被吃掉)

但因為此類事件發生已經不只一次,
而且這次是其他個人所購買的食物,所以B同事不打算和解。
這樣是否可以構成竊盜罪或侵占罪的要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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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提問人您好:
由於問題牽涉到具體個案需求,以下僅針對問題所涉及的法律規定,說明如何解釋適用。至於後續個案該如何解決,敬請洽詢專業律師尋求適當服務。

竊盜罪的要件[1]
客觀上有竊盜行為
要判斷一個人是否觸犯竊盜罪,必須觀察在客觀、外顯的行為,是否符合竊盜罪的「竊取」行為,也就是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破壞他人對特定物品的持有,並建立自己對該物品的持有。
主觀上有故意與不法意圖
再來就是行為人心裡面必須要知道自己正在從事「竊取」行為,同時心裡面僭居所有權人的地位,也就是明知道自己不能合法這樣做,卻依然把別人的物品據為己有。
提問中的情形可能觸犯竊盜罪嗎?
關於提問的情形是否成立竊盜罪,單純以法律規定而言,A同事明知道食物、飲料並非自己所購買或準備,就會符合竊盜罪的要件。不過若是A真的誤以為食物或飲料是B所贈送,就不符合「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
但A是否構成竊盜罪,需要實際進入法律程序,由檢察官、法院依據個案事實來認定。

 

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2),《竊盜罪的介紹》。
楊舒婷(2022),《借用一下不會怎麼樣?什麼是使用竊盜?》。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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