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同事偷吃B同事私人所購買的高價位食物以及飲料! (不是公司別人請的,而是私人購買的晚餐食物) A同事還一次打包好幾份帶走,直接帶回家享用! 過程中A同事雖然有詢問這是誰買的? 或誰請的? 但是A同事詢問當時在場的其他同事都說不知道是誰的! 不過最後A同事仍經不起美味的食物,在未得知是誰購買的情況下, 仍直接把數份食物跟飲料下班帶走~ 導致於後面回來公司的B同事的損失! 請問這是否已經足夠構成侵占的客觀、主觀定義?或者是以竊盜罪定論? 事後A同事有坦承是他所為,但B同事與其他多位同事受不了A同事多次此行徑; (因為公司偶爾會有人請食物跟飲料) (但A同事每次都認為別人不要吃而私自拿取他人的份量帶走) 因此B同事藉由這次的損失決定對A同事提告!! 請問這是否成立侵占或竊盜等其一之罪? (多位同事都出面當證人舉證。) 事後公司主管介入協調,A同事迫於公司壓力、可能涉及的法律壓力之下, 該A同事說:會賠償B同事所損失的食物金額。(該物已被吃掉) 但因為此類事件發生已經不只一次, 而且這次是其他個人所購買的食物,所以B同事不打算和解。 這樣是否可以構成竊盜罪或侵占罪的要件? 謝謝
提問人您好: 由於問題牽涉到具體個案需求,以下僅針對問題所涉及的法律規定,說明如何解釋適用。至於後續個案該如何解決,敬請洽詢專業律師尋求適當服務。
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2),《竊盜罪的介紹》。 楊舒婷(2022),《借用一下不會怎麼樣?什麼是使用竊盜?》。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