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是指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時,行為人必須對他人的權利或利益受侵害,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制度[1]。
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是指民法第184條,共有三種類型[2]:
例如消費者保護法中,企業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責任[6];公路法中,汽車運輸業者的事故責任[7];大眾捷運法中,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的事故責任[8];鐵路法中,鐵路營運業者的事故責任[9]。
延伸閱讀 林意紋(2022),《一般侵權行為(一)》。 林意紋(2022),《一般侵權行為(二)》。 林意紋(2022),《特殊侵權行為(一)——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侵權行為》。 林意紋(2022),《特殊侵權行為(二)——法定代理人、雇用人與定作人的侵權責任》。 林意紋(2022),《特殊侵權行為(三)──其他特殊侵權行為類型侵權責任》。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