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簡答:可以不必再實施體檢。
檢查項目: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2]附表八的檢查項目(請見註2連結中的附表八「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檢查期限: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3]的期限。
年滿65歲,提交的體檢報告需在1年內。
40歲以上,未滿65歲,提交的體檢報告需在3年內。
未滿40歲,提交的體檢報告需在5年內。
檢查機構:於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執行的檢查(認可的醫療機構名單可直接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4]查詢)。
如果繳交的體檢報告符合前面提到的3個標準,可以不必再次實施體檢。
延伸閱讀: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新進勞工可以拿以前的體檢報告來繳交嗎? 一定要正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