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如果在台灣沒有分公司、辦事處,但是跟台灣公司有交易往來,發生民事糾紛時,外國公司可以在台灣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嗎?
依照公司法[1](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修法後正式實施)規定,外國公司未經台灣認許、登記分公司或辦事處仍有權利能力、當事人能力[2]。遇到民事糾紛時,可以用自己名義擔任原告提起民事訴訟[3];遇到刑事被害時,可以用被害人身份提起告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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