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過平台上 有關一罪不二罰的原則後 想問 如果某甲成為詐騙集團之人頭帳戶涉犯洗錢罪,而此帳號被詐騙集團多次利用, 獲得了許多來自不同受害者的金錢。 若這幾名受害者於不同時間點提告,檢察官又沒有併案處理而移請法院判決後,後續尚未判決的案件是否適用一罪不二罰之原則?
以「提供帳戶」的行為來說,
不論是論以幫助詐欺或者幫助洗錢,行為都只有一個,也就是「提供帳戶」的行為。
因此,在罪數的認定上,也是會以「提供帳戶的次數」來做認定;
倘若同一個帳戶被拿去做了數次詐騙使用,幫助行為仍然只有一個,
這個時候如果有多數被害人A、B、C分別在不同時間點提告,實務上的做法會是:
1.A、B、C提告的時間點,偵查尚未終結:併給同一檢察官統一處理,統一起訴給法院審判
2.A、B先提告,檢察官併案後起訴,C提告部分才移送到地檢署:C的部分以移送併辦的方式併給法院
3.A、B先提告且已起訴,法院判決後C提告部分才移送到地檢署:C的部分需做不起訴處分
所以關於您的提問,答案是肯定的,這時候仍有一罪不二罰原則的適用,
原因是「提供帳戶」的犯罪類型,只要是「同一次提供行為」,不管這次提供行為的被害人有幾人,都只會論以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