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台灣發生疑點重重鬧出人命,震驚社會的「王牌經紀人蔣承縉」一案,為何都沒有後續報導了呢?若說偵察不能公開,五億高中生案也還在偵辦,為何法醫丶律師﹒.﹒.﹒的分析報導從未間斷!反觀「吳姓工程師命喪蔣承縉家中」一案,至今不了了之,司法院也查詢不到卷宗,感覺整個事件被消失了。希望律師們能分析此案🙏
提問人您好: 從您的問題來看,對於該案件是非常關心的。不過所詢問題中有些地方需要澄清、說明,以下僅就法律規定加以討論,若有個案具體需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刑事案件若尚在偵查中,包含被告的辯護律師、檢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所有在偵查程序中執行職務的人,原則上都不能夠公開揭露因為偵查案情所得知的資訊[1]。
而刑事案件的進展,是取決於前述實際參與偵查程序的人,與媒體是否有報導無關。坊間有許多媒體人、律師,甚至是有法醫資格的人,會透過各種媒介發表對於特定案件(不論已經結束或尚在進行)的見解或看法。雖然他們既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拘束,且基於有限資訊進行評論,並未特別違反法律,但因為這些人並不是實際承辦、接觸案件的人,所以評論內容並無法反映案件的真實狀況,也沒有任何法律效果。有無報導本身可能涉及流量、理念、節目調性等考量,但跟偵查狀況均無關連[2]。
由於刑事案件可能經過偵查、審判等程序,才能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而需要受到刑事制裁,所以案件正在進行中,還沒有作出判決之前,無法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到資料,是很正常的事情。在判決出爐之前,可能只能查到「裁定」,也就是在做出判決之前有任何程序上需要處理的事項,如羈押被告的裁定[3]、對聲請調查證據裁定駁回[4]等等,但若案件中還沒有出現裁定,那也就自然沒有資料可查。又或者,該案件類型屬於依法不公開的案件,也會找不到相關資料。
提問人問題中關於「司法院也查詢不到卷宗」一節,但其實「卷宗」並非裁定或者判決書,而是案件相關的訴狀、證據,只有案件的相關人,例如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可以接觸到卷宗,或者當事人可以得知卷宗內容,一般人則無法接觸到特定案件的卷宗,即使案件作出裁定或判決,卷宗依然不會讓一般人自由閱覽。
如果一般人想要提起「刑事告訴」,必須要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父母)、配偶,或者其他一定關係的親屬[5],向檢察官或警察說明有一樁犯罪事實,並表達出想要對罪犯追訴的意思。而具體提出告訴的告訴權人,才會具有相關的權利,以下簡單舉出一些例子:
當檢察官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告訴人可以聲請再議,也就是請求檢察機關重新檢視處分是否適當;若再議遭到駁回,則可再進一步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6]」(舊法則為聲請「交付審判」)。
告訴人可以在證據有滅失風險的時候,聲請檢察官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證據。
告訴人在檢察官起訴、進入審判程序之後,可以委任代理人(最好是律師)到法院陳述意見[8],並且可以由律師進行閱卷,了解案件目前的進度。
綜合上述的內容可知,在個案中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縱然心有不甘,但在司法程序中仍必須依據證據法則、法律規定,才能得出最終結論。種種輿論並無法反映事件的法律事實,也無法真正讓被告獲得應有的待遇、讓被害人的傷害獲得平復。而如果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希望能夠為自己的權益發聲,則需要依法參與程序,才能享有法律上所賦予的權利。
延伸閱讀: 朱石炎(2023),《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哪些權益?》。 李侑宸(2023),《法律真的只保護犯罪者嗎?——簡介被害人的補償措施》。 楊舒婷(2023),《誰可以聲請閱卷?不是律師的一般人也可以聲請閱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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