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甲(以下簡稱甲)與非鄰居乙(以下簡稱乙)有糾紛,乙在近兩到三個月,時常來甲家大罵、踹鐵門、踹車,以上情況在白天,甚至半夜都曾發生,這些行為所衍伸的噪音問題,嚴重影響到周遭住戶的安寧。期間也曾請警察來處理,若是半夜,警察會先將人帶離現場,但若是白天,他們則表示只能勸離。過程中,除了甲以外,沒有人的資產受到實際損害,不過除了擾人的噪音問題,同樣困擾的是,乙來鬧的時候,甲從未出面。 根據以上敘述,幾個問題請教: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點「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是否適用上述狀況?警察是否真的僅能勸離? 二、乙對甲說:「你不出來沒關係,就讓你的鄰居都被我吵死」,身為無辜的周遭住戶,是否真的只能被他吵死?或是可以怎麼處理? 三、甲在乙來鬧的時候從未出面,甲在法律上是否有任何問題?或者僅是觀感不佳? 四、乙有踹門、踹車等舉動,是否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2條「有自傷、傷人行為或之虞。」?是否符合強制送醫的條件呢? 字數有限,就問到這,先感謝大家的回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