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皆是屋齡30年老舊房屋 近日發現有鄰居直接在住家門口(的外側) 也就是他家鐵門外(屬於公共樓梯的區域) 進行燃燒蚊香的行為 又因味道往上樓層飄;故味道隨著門縫飄進屋內濃濃無法散去 而我的住家有一個六個月大的寶寶 基本上每天我們都是在家裡 即便客廳打開空氣清淨機依然無法改善蚊香的味道 因此導致我與寶寶開始出現呼吸不舒服而咳嗽一事! 也擔心於樓梯間燃燒蚊香帶來危險 例如不小心導致火災或污染空氣品質受污染使人長期聞下來身體健康被影響 想知道目前可以利用什麼條規約制這樣的惡鄰居? 我有拍到在門口點燃蚊香的照片(也可錄影但目前尚未錄製)
謝謝吳律師精闢扼要地回答樓梯間不能堆置雜物,相當贊同。樓梯間確實是公寓大廈全體共有人的共用部分,而且不能作為個人單獨使用[1],所以在住家鐵門外的樓梯間放置蚊香,有可能算是占用共用樓梯間的行為,且不符合樓梯間的設置目的和通常使用方法[2],所以住戶在樓梯間堆放蚊香等雜物,可以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出面制止[3],管委會可以報請主管機關對在樓梯間堆置雜物的住戶裁處新臺幣4萬~20萬元的罰鍰[4]。
其次,另提出以下實務見解與諸位先進討論,謹請不吝賜教,謝謝大家:
有些人可能認為樓梯間只堆放一點雜物,乍看之下大家仍可以通行出入,不像設置柵欄、門扇這種完全堵住通行這麼嚴重的事,也算違法嗎?就有法院認為,樓梯間本來就應該保持暢通無阻,所以不管在樓梯間放的是什麼、東西大小,只要住戶私自擺放了與樓梯間設置目的無關的東西,就會影響通行,尤其在緊急情況下,很可能造成其他住戶使用上的阻礙[5],所以只要在樓梯間堆積雜物就違法,不用到妨礙出入的程度[6]。
不過,實務過去也有些不同見解,認為堆放雜物的行為必須符合「影響逃生避難」,才可以裁處住戶[7]。雖然現在主張這個見解的比較少,但還是可以注意曾有這個看法。
剛剛提到對方把蚊香(雜物)放在樓梯間是一種占用公共空間的行為,已經違法;但如果不是放在樓梯間(例如放在屋內),我因為蚊香的味道不舒服,可以請對方不要點蚊香嗎?
民法上雖然有規定可以如果氣味入侵對日常家居生活造成嚴重擾、超過一般人日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範圍,有權要求對方停止這類的行為[8];但這個權利不是無限上綱,如果是依照正常方式使用不動產,縱使造成鄰居等其他人生活上的不方便,只要是在合理範圍內,大家有容忍義務。過去也有法院見解認為,鄰居正確使用不具毒性的蚊香,應該不至於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不算妨害居住安寧[9]。
最後,如果已經到可能發生火災的危險,可以考慮報警處理;但一般而言可能還沒有那麼嚴重,所以除了私下與鄰居溝通,也可以透過調解試著達成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條件。以上說明供參,具體個案的解析及進一步的法律意見,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10]。
延伸閱讀: 張學昌(2022),《管委會或個別住戶擅自把占用公共空間的物品丟棄,有法律責任嗎?》。 鍾秀瑋(2022),《鄰居製造惱人異味怎麼辦?--簡介民法氣響侵入禁止規範》。 雷皓明、張學昌(2022),《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在做什麼?》。
註腳
公寓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1],樓梯間不得堆置雜物(雜物包含蚊香)[2],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