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保全公司任職2個月想離職,按勞基法規定未滿3個月免離職預告,不過我還是提前一星期提出,公司要求回公司填寫離職單,填寫時公司告知因為違反公司規定的離職預告要提前20天,所以要扣薪5000且要求簽切結書,請問是否合法有無效力?
工作沒有滿三個月離職不必預告公司[1]。 勞動基準法的預告期間在勞工依其終止勞動契約時屬於最低標準,勞工與雇主間的勞動契約中約定的預告期間,只能比這個勞動基準法上的規定還短,換句話說未滿三個月,約定須提前十日預告離職的約定,應屬無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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