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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契約規定

匿名(進階會員)
房子‧土地‧鄰居房屋租賃 ‧ 2023-06-12 17:18

租屋契約內有規定如下:
十、甲乙任一方若於起租日前或租約期間達約或依法終止契約時,應賠償對方一個月租金同額之賠償金且不得向對
方請求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且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歸還乙方,不得異議。
如果我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條預告一個月終止契約,是不是仍要賠錢給房東,這樣契約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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