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病人自主權利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1],病人必須經過醫療照護諮商,並且在預立醫療決定時,經公證或二人以上見證,最後在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卡後,預立醫療決定才會生效。在預立醫療決定未生效前,本案只能先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
病人若明確擁有不願接受鼻胃管灌食的意思,可以讓醫師知悉自己不願進行鼻胃管灌食的意願,跟醫師討論是否有暫緩實施進行鼻胃管灌食,等待至醫療決定生效的可能。
因為鼻胃管灌食屬於侵入性治療,依本法第6條規定[2],實施前應向病人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因此醫師若要對病人進行鼻胃管灌食,需得到同意書後,才可為之。
請教鼻胃管灌食也是屬於侵入性檢查或治療?需得本人或關係人同意?因此病人在有意識的情況下可以決定不插鼻胃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