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麗萍被負心漢陳長勝狠心拋棄,因此下定決心斬斷了陳家龍脈,長勝後來家道中落四十年,爸爸還自殺了,麗萍害陳爸爸自殺算是殺人罪嗎?長勝可以因為家道中落跟麗萍請求損害賠償ㄇ? https://youtu.be/PWE5UsdrHSk?t=691
假設陳爸爸是因為家道中落,經濟壓力龐大而自殺,並沒有受到任何脅迫(例如麗萍拿刀威脅陳爸爸必須自殺),則死亡的結果是出於陳爸爸自己的決定,麗萍並不會構成殺人罪。
另外,不論麗萍心裡想達到什麼樣的犯罪結果(例如希望陳爸爸死亡、希望長勝受重傷),從科學角度看來,斬龍脈這樣超自然的方式並不會對陳家人造成任何危險、不會對陳家人發生犯罪結果,屬於「迷信犯」,刑法並不處罰[1]。
推測提問人想到的應該是民法的侵權行為相關規定[2],但「家道中落」是很籠統模糊的概念,難以具體說明究竟侵害到長勝的什麼權利。雖然有實務見解認為侵權行為規範的並不限於法律明定的權利[3],但想請求損害賠償仍需通過因果關係的檢驗。
實務上就曾有類似案例,原告主張家族祖墳的風水被阻擋破壞,影響家族的資產與血脈延續,哥哥還中風往生,想請求損害賠償。但最後因無法舉證說明權利如何受侵害,以及權利侵害與阻擋風水間的因果關係,遭法院駁回[4]。
雖然麗萍不用負殺人罪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但砍樹的行為,仍可能有社會秩序維護法[5],或刑法毀損罪[6]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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