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龍脈犯法嗎?


朱麗萍被負心漢陳長勝狠心拋棄,因此下定決心斬斷了陳家龍脈,長勝後來家道中落四十年,爸爸還自殺了,麗萍害陳爸爸自殺算是殺人罪嗎?長勝可以因為家道中落跟麗萍請求損害賠償ㄇ?
https://youtu.be/PWE5UsdrHSk?t=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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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萍是否構成殺人罪?

假設陳爸爸是因為家道中落,經濟壓力龐大而自殺,並沒有受到任何脅迫(例如麗萍拿刀威脅陳爸爸必須自殺),則死亡的結果是出於陳爸爸自己的決定,麗萍並不會構成殺人罪。

另外,不論麗萍心裡想達到什麼樣的犯罪結果(例如希望陳爸爸死亡、希望長勝受重傷),從科學角度看來,斬龍脈這樣超自然的方式並不會對陳家人造成任何危險、不會對陳家人發生犯罪結果,屬於「迷信犯」,刑法並不處罰[1]

長勝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推測提問人想到的應該是民法的侵權行為相關規定[2],但「家道中落」是很籠統模糊的概念,難以具體說明究竟侵害到長勝的什麼權利。雖然有實務見解認為侵權行為規範的並不限於法律明定的權利[3],但想請求損害賠償仍需通過因果關係的檢驗。

實務上就曾有類似案例,原告主張家族祖墳的風水被阻擋破壞,影響家族的資產與血脈延續,哥哥還中風往生,想請求損害賠償。但最後因無法舉證說明權利如何受侵害,以及權利侵害與阻擋風水間的因果關係,遭法院駁回[4]

其他

雖然麗萍不用負殺人罪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但砍樹的行為,仍可能有社會秩序維護法[5],或刑法毀損罪[6]的問題。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7號刑事裁定:「被告所欲操縱者,從自然科學之角度觀之,根本是人力所無法支配之因果歷程,自不可能發生其所欲達到之犯罪結果,亦無危險,即難認有何致生告訴人於安全上之危險或實害可言……本案被告對告訴人所為施放符咒之行為應係迷信犯,並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依刑法第26條規定應不予處罰。」
  2.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3.   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25號民事判決:「所謂風水之說固係民間習俗,惟原告是否因此而權利受有侵害,其所受損害與被告祖墳之修繕有無因果關係等,原告亦均未舉證以實其說,難認渠等有何權利受損可言。」原告上訴後仍遭高等法院駁回,參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5.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5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二、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
  6.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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