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該法是否可以擴張解釋,認有包含忍受義務之強制執行?
忍受義務,又稱容忍義務。陳敏教授所著「行政法總論」105年版第344頁有下列論述:行政處分之中,「⋯⋯下命處分係指以命令或禁止,設定相對人作成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之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中,亦僅下命處分始有強制執行之問題。⋯⋯」您的提問,陳著採肯定説。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