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中華民國刑法227條,裡面的規定只有滿18與未滿16歲犯法、14歲加重、未滿18視情況減輕罰則,但是如果雙方皆滿16未滿18,會不會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227條列在「妨害性自主罪」這一章內,從該條第3項、第4項的規定可以知道,已滿16足歲的男女,便有性自主權,彼此合意,不發生其「性自主」受妨害的問題。但是,過早的性行為畢竟有害身心健康,不值得鼓勵,即使沒有刑責,由於侵害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會發生民事賠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