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是公家單位(區公所)的一般職員,三年前因爲一次竊盜案,被判拘役30天 本來以爲被判拘役後工作地點的長官會知道這件事,但似乎沒有,也沒有對我有懲處 但最近我又因爲竊盜案被判刑了,是2個月的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想請問我在公家單位的工作地點會知道這件事嗎?之前沒有被知道可能是因爲拘役的原因,但這次是有期徒刑,我不知道本身的工作單位會不會知道我竊盜的事情
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件的規定您如果沒有犯過內亂,外患,貪污,被判刑後尚未執行,被宣告褫奪公權等情況,應該是不會影響您的公務人員任用資格。